(1) 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操作证者,不能焊割。
(2) 在重点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,未采取措施,未经单位有关领导、车间、 安全、保卫部门批准和办理动火证(票)手续者,不能焊割。
(3) 在容器内工作没有12V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焊 割。
(4) 未经领导同意,车间、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,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 构造情况下,不能焊割。
(5) 盛装过易燃、易爆气体(固体)的容器管道,未经用碱水等彻底清洗 和处理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,不能焊割。
(6) 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层、隔热、隔音设备的部位,未采取切实可靠的 安全措施,不能焊割。
(7) 有压力的管道或密封容器,如空气压缩机、高压气瓶、高压管道、带 气锅炉等,不能焊接。
(8) 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,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,不能焊割。 (9) 在禁火区(防爆车间、危险品仓库附近)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, 不能焊割。 (10) 在一定距离内,有于焊割明火操作相抵触的工种(如汽油擦洗、喷 漆、灌装汽油等能排出大量易燃气体),不能焊割。